四、FERC實施監管的主要內容和手段
FERC主要擁有以下權力:市場準入審批,價格監管,受理業務申請,受理舉報投訴,行使行政執法與行政處罰等。此外,FERC還負責就監管事務進行聽證和爭議處理等。
1、市場準入。如對石油市場的準入,監管內容包括從業資格的認證審定,組織油氣資源勘探、開發的招標和許可證發放,對礦權使用和油氣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實施監督管理,對作為礦區使用費征收依據的油氣產量水平進行評估等。
2、價格監管。主要監管管道輸油公司的運營和費率、管道服務和開放;監控天然氣管道輸送價格,制定費率或價格公式,提出最高限制或最低限價等。
3、受理業務申請。聯邦能源監管委員會和各州公用事業監管委員會對能源市場的監管主要是通過受理業務申請和處理舉報投訴這兩種形式實現的。企業要辦理業務許可事項,如更改電力價格、天然氣價格或者服務條款,要求監管機構對糾紛進行裁決,或者消費者要求相關的公司進行賠償等事項,都需要向監管機構提交文字申請材料。對重要公共設施和重大項目實行監管,包括審批長距離油氣管道、液化天然氣接收站的建設和運行,決定海上石油設施的建設與停用,監管長距離油氣管道的運營等,對生產者之間、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發生的糾紛進行調解和仲裁。
4、受理舉報投訴。主要有兩種方式:熱線電話和書面舉報投訴。對電網接入、互聯糾紛、供電服務質量、電費賬單等的投訴舉報案件,90%以上通過非正式的程序進行解決。如果非正式協調不能解決,則進入監管機構的正式程序,通常由監管機構的行政法官進行聽證和裁決,直至最終上訴到法院判決。
5、行政執法與處罰。聯邦能源監管委員會和各州公用事業監管委員會,除擁有市場準入的審批權和定價權以外,還擁有強大的執法隊伍和行政處罰權力。根據2005年新頒布的《能源政策法》,聯邦能源監管委員會可以對每件市場違規案件處以每天100萬美元的罰款,對惡意操縱市場的企業負責人給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