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社科院財貿所所長、研究員裴長洪和助理研究員張寧指出,在推進境外資源開發的過程中,我國石油企業還存在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一、海外投資核準程序有待完善。
目前,我國資源開發類境外投資核準周期一般需要20-30個工作日,這難以滿足瞬息萬變的國際石油市場競爭需要。一方面,海外投資與國內投資不同,企業在投資前一般都已進行可行性研究和風險評估。另一方面,國外合作方在協議中往往對我方獲批時間提出要求,若未準時獲批須補償高額“分手費”。
二、投資核準額度過低。
根據目前有關規定,境外投資額度超過3000萬美元即須申報核準,但在實際操作中,石油企業對外投資數額動輒十幾億甚至幾十億美元。
三、我石油企業參與海外競爭起步較晚。
我國石油企業“走出去”起步較晚,那些開發成本較低、投資環境較好的油氣資源大多已被發達國家搶占。而從印度、日本、韓國等國石油公司的情況來看,它們得到了本國政府的強力支持,能源部長、石油部長等官員甚至直接出面推動相關項目。
四、現有項目開發難度大。
由于世界產油中心地帶早已被西方跨國公司瓜分完畢,我企業面臨的可供開發的區塊大多資源條件一般、開發難度較大,勘探項目以深海、山地、沙漠、兩級地區居多,開發項目以高含水油田、低滲透油田、稠油、高凝油和老油田改造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