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基斯坦油氣資源貧乏,對外依存度高。為扭轉此局面,巴政府近期出臺了《2009年新石油政策》,希望通過簡化審批程序、改善投資環境,吸引國內外投資者參與境內油氣資源的開發。
一、新政策出臺的背景和目標
巴油氣嚴重依賴進口。據巴官方統計,2007-08財年,巴日均產原油約7萬桶,約為國內需求總量的18%,其余需求依靠進口彌補;日均產天然氣約1.2,勉強可以滿足國內消費需求。2007-08財年,巴原油及油氣產品進口額為114.6億美元,約占當年貨物進口總額的28.7%,為巴第一大進口產品;2008-09財年上半年,巴原油及油氣產品進口額為63.2億美元,約占同期貨物進口總額的35.4%。
為滿足日益增長的工業、發電和民用油氣需求,同時削減日益擴大的貿易逆差,2009年4月,巴政府在《2007年石油政策》的基礎上出臺了《2009年新石油政策》(以下簡稱《政策》),以鼓勵和吸引國內外投資者參與境內(含海洋油田)油氣資源的勘探開發。
《政策》的目標包括:鼓勵國內外投資者參與油氣資源的上游開發,特別是到邊遠地區開采油氣資源;加快培養油氣開采業的高級人才;強化巴石油區塊管理局(DGPC)的職能,增強對本國油氣資源管理的有效性。
二、《政策》要點解讀
(一)劃分開采區域
巴政府根據地理環境、氣候、安全形勢和開采難易程度等將全國劃分為四大開采區域:海洋作業區被劃為0區,陸地作業區從西到東依次劃為1-3區。1區包括俾路支省西部、帕辛地區和波特瓦盆地,是開采難度最大區域;2區包括俾路支省東部、凱爾塔、旁遮普平原和蘇萊曼盆地,開采難度居中;3區是印度河盆地,是開采難度最低區域。根據開采難易程度,《政策》對位于不同區域區塊的產品在定價方面實施差異政策,以鼓勵投資者到相對偏遠地區從事油氣勘探開發活動。
(二)各類許可證及相關規定
1、許可證分類。根據投資者開采活動的范圍和內容,發放以下三類許可證:
(1)區塊踏勘許可證:持證單位可在特定的區塊(面積無上限)開展與油氣資源相關的地質考察、測量和踏勘活動(包括打地質井等)。該許可證的有效期為1年,經申請可延續1年。
(2)區塊勘探許可證:持證單位可在特定的區塊內(面積不超過2500平方公里)開展如鉆井和油氣井測試等油氣資源勘探活動。按作業區塊所在地點又細分為陸上區塊勘探許可證、海上淺水區油氣勘探許可證以及海上深水和超深水區油氣勘探許可證。該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
如投資者因以下情況提出延長有效期,巴石油區塊管理局應予以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36個月:
a)因地震和鉆井服務未能及時到位,投資者確實無法如期開展勘探活動和完成最低承諾工作量;
b) 因新增工作量高于原定最低工作量的20%或新增作業面積大于原定工作區域的20%;
c)因安全形勢惡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投資者未能按期開展勘探活動。
(3)石油開采和生產租賃許可證:持證單位可在特定的區塊(含海上區塊)開展油氣資源的開采、生產、提煉等活動。該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25年。
如投資者在該許可的后期才開始回收投資成本,可在許可到期前3年向巴政府提交延期申請。巴政府批準的最長延期時間不應超過5年。
2、許可證的發放。《政策》規定,巴政府可通過公開招標、議標和政府間合作授予等三種方式向投資者發放許可。公開招標是巴政府現行最主要做法,具體程序如下:
(1)巴石油區塊局在媒體和巴石油與自然資源部的官方網站上刊登招標公告。
(2)有意競標的投資者可在公告有效期內(60天)致函索要標書,巴石油區塊局應在收到函件后15天內回復并提供相關資料。
(3)投資者/競標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投標文件,并連同以往業績證明、履約能力證明等相關資料提交至巴石油區塊管理局。如其競標條件在方案提交后有變更,應立即以書面形式告知石油區塊管理局。
(4)巴石油區塊管理局應在截標15天后公布評標結果。如僅有一家單位參加投標,但其競標條件合理,巴政府亦可授標。
(5)巴石油區塊局與中標單位開展談判。除特殊情況外,雙方應根據巴政府《石油勘探協議》(陸地區塊)或《石油分成協議》(海上區塊)的固定格式和條款開展談判并商簽協議。
(6)中標單位向巴石油區塊管理局提交履約保函,保函金額應相當于協議中最低工作量合同金額的25%。該保函應為無條件、不可撤銷保函。該保函可為母公司(須為國際著名油氣企業)開具,也可為其它形式的商業保函。
(7)巴石油區塊局在收到保函后,向投資者/中標單位發放相關許可。
《政策》還規定,外國的國有油氣企業如已被巴政府確定為戰略伙伴,可通過政府間合作授予方式獲得相關許可。但投資者無論是通過議標還是通過政府間授予方式獲得許可,其均需履行上述第(5)至(7)項的申請手續。
3、許可保留期規定。如位于1區或2區的區塊有較大的天然氣發現,但投資者需修建輸氣管道或開發產品銷售市場,巴石油區塊局可根據申請給予不超過5年的保留期。
(三)陸地油氣資源勘探開采活動的相關稅費
1、地租。是指投資者向區塊土地所有者繳納的租金。如投資者在該區塊開展地質踏勘或油氣勘探活動,可按每5年3500盧比/平方公里或者每年800盧比/平方公里繳納;如投資者經巴政府批準,延長開展上述活動的時間,應按每5年5000盧比/平方公里或每年2750盧比/平方公里繳納。
如投資者在該區塊開展油氣資源開采和生產活動,可按每年7500盧比/平方公里繳納;同樣,如獲延期,則應按每年10000盧比/平方公里繳納。
該項費用不能抵減區塊開采費。
2、開采費。是指投資者為獲得區塊油氣資源勘探和開采權而向巴政府繳納的費用。根據《政策》規定,巴政府將按油氣產品井口價的12.5%征收,區域油氣產品的井口價的定價向開采難度大的區域傾斜。投資者可選擇以現金直接支付或以實物折價的方式支付。
3、公司所得稅。是指巴政府對投資者從區塊油氣資源開采活動所得利潤的征稅,稅率為40%。其中開采費可計入企業運營成本。
4、特別收益金。是指巴政府為調控油氣等壟斷行業高額利潤而征收的稅目。石油和天然氣分別按照不同公式征收。如石油產品市場價格突破100美元/桶,則按100%的比例征收。
5、生產定金。是指投資者在區塊投入商業生產后及產量達到一定水平時向巴政府繳納的現金費用,按以下5個階段遞增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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階段 |
定義 |
納費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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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階段 |
區塊開始商業投產 |
60萬美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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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階段 |
區塊油氣產量達3000萬桶相當量 |
120萬美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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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階段 |
區塊油氣產量達6000萬桶相當量 |
200萬美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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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階段 |
區塊油氣產量達8000萬桶相當量 |
500萬美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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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階段 |
區塊油氣產量達1億桶相當量 |
700萬美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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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段 |
稅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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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進入商業投產后的前48個月 |
免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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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投產后第49-60個月 |
按產品井口價的5%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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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投產后第61-72個月 |
按產品井口價的10%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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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投產后第73月-租賃期滿 |
按產品井口價的12.5%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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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
納費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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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階段 |
區塊商業投產后90天內 |
60萬美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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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階段 |
區塊油氣產量達6000萬桶相當量 |
120萬美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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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階段 |
區塊油氣產量達1.2億桶相當量 |
200萬美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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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階段 |
區塊油氣產量達1.6億桶相當量 |
500萬美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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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階段 |
區塊油氣產量達2億桶相當量 |
700萬美元/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