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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基斯坦2009年新石油政策解讀

[加入收藏][字號: ] [時間:2009-06-05 商務部網站 關注度:0]
摘要: 巴基斯坦油氣資源貧乏,對外依存度高。為扭轉此局面,巴政府近期出臺了《2009年新石油政策》,希望通過簡化審批程序、改善投資環境,吸引國內外投資者參與境內油氣資源的開發。 一、新政策出臺的背景和目標 巴油氣嚴重依賴進...

    巴基斯坦油氣資源貧乏,對外依存度高。為扭轉此局面,巴政府近期出臺了《2009年新石油政策》,希望通過簡化審批程序、改善投資環境,吸引國內外投資者參與境內油氣資源的開發。
   
    一、新政策出臺的背景和目標
   
    巴油氣嚴重依賴進口。據巴官方統計,2007-08財年,巴日均產原油約7萬桶,約為國內需求總量的18%,其余需求依靠進口彌補;日均產天然氣約1.2,勉強可以滿足國內消費需求。2007-08財年,巴原油及油氣產品進口額為114.6億美元,約占當年貨物進口總額的28.7%,為巴第一大進口產品;2008-09財年上半年,巴原油及油氣產品進口額為63.2億美元,約占同期貨物進口總額的35.4%。
   
    為滿足日益增長的工業、發電和民用油氣需求,同時削減日益擴大的貿易逆差,2009年4月,巴政府在《2007年石油政策》的基礎上出臺了《2009年新石油政策》(以下簡稱《政策》),以鼓勵和吸引國內外投資者參與境內(含海洋油田)油氣資源的勘探開發。
   
    《政策》的目標包括:鼓勵國內外投資者參與油氣資源的上游開發,特別是到邊遠地區開采油氣資源;加快培養油氣開采業的高級人才;強化巴石油區塊管理局(DGPC)的職能,增強對本國油氣資源管理的有效性。
   
    二、《政策》要點解讀
   
    (一)劃分開采區域
   
    巴政府根據地理環境、氣候、安全形勢和開采難易程度等將全國劃分為四大開采區域:海洋作業區被劃為0區,陸地作業區從西到東依次劃為1-3區。1區包括俾路支省西部、帕辛地區和波特瓦盆地,是開采難度最大區域;2區包括俾路支省東部、凱爾塔、旁遮普平原和蘇萊曼盆地,開采難度居中;3區是印度河盆地,是開采難度最低區域。根據開采難易程度,《政策》對位于不同區域區塊的產品在定價方面實施差異政策,以鼓勵投資者到相對偏遠地區從事油氣勘探開發活動。
   
    (二)各類許可證及相關規定
   
    1、許可證分類。根據投資者開采活動的范圍和內容,發放以下三類許可證:
   
    (1)區塊踏勘許可證:持證單位可在特定的區塊(面積無上限)開展與油氣資源相關的地質考察、測量和踏勘活動(包括打地質井等)。該許可證的有效期為1年,經申請可延續1年。
   
    (2)區塊勘探許可證:持證單位可在特定的區塊內(面積不超過2500平方公里)開展如鉆井和油氣井測試等油氣資源勘探活動。按作業區塊所在地點又細分為陸上區塊勘探許可證、海上淺水區油氣勘探許可證以及海上深水和超深水區油氣勘探許可證。該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
   
    如投資者因以下情況提出延長有效期,巴石油區塊管理局應予以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36個月:
   
    a)因地震和鉆井服務未能及時到位,投資者確實無法如期開展勘探活動和完成最低承諾工作量;
   
    b) 因新增工作量高于原定最低工作量的20%或新增作業面積大于原定工作區域的20%;
   
    c)因安全形勢惡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投資者未能按期開展勘探活動。
   
    (3)石油開采和生產租賃許可證:持證單位可在特定的區塊(含海上區塊)開展油氣資源的開采、生產、提煉等活動。該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25年。
   
    如投資者在該許可的后期才開始回收投資成本,可在許可到期前3年向巴政府提交延期申請。巴政府批準的最長延期時間不應超過5年。
   
    2、許可證的發放。《政策》規定,巴政府可通過公開招標、議標和政府間合作授予等三種方式向投資者發放許可。公開招標是巴政府現行最主要做法,具體程序如下:
   
    (1)巴石油區塊局在媒體和巴石油與自然資源部的官方網站上刊登招標公告。
   
    (2)有意競標的投資者可在公告有效期內(60天)致函索要標書,巴石油區塊局應在收到函件后15天內回復并提供相關資料。
   
    (3)投資者/競標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投標文件,并連同以往業績證明、履約能力證明等相關資料提交至巴石油區塊管理局。如其競標條件在方案提交后有變更,應立即以書面形式告知石油區塊管理局。
   
    (4)巴石油區塊管理局應在截標15天后公布評標結果。如僅有一家單位參加投標,但其競標條件合理,巴政府亦可授標。
   
    (5)巴石油區塊局與中標單位開展談判。除特殊情況外,雙方應根據巴政府《石油勘探協議》(陸地區塊)或《石油分成協議》(海上區塊)的固定格式和條款開展談判并商簽協議。
   
    (6)中標單位向巴石油區塊管理局提交履約保函,保函金額應相當于協議中最低工作量合同金額的25%。該保函應為無條件、不可撤銷保函。該保函可為母公司(須為國際著名油氣企業)開具,也可為其它形式的商業保函。
   
    (7)巴石油區塊局在收到保函后,向投資者/中標單位發放相關許可。
   
    《政策》還規定,外國的國有油氣企業如已被巴政府確定為戰略伙伴,可通過政府間合作授予方式獲得相關許可。但投資者無論是通過議標還是通過政府間授予方式獲得許可,其均需履行上述第(5)至(7)項的申請手續。
   
    3、許可保留期規定。如位于1區或2區的區塊有較大的天然氣發現,但投資者需修建輸氣管道或開發產品銷售市場,巴石油區塊局可根據申請給予不超過5年的保留期。
   
    (三)陸地油氣資源勘探開采活動的相關稅費
   
    1、地租。是指投資者向區塊土地所有者繳納的租金。如投資者在該區塊開展地質踏勘或油氣勘探活動,可按每5年3500盧比/平方公里或者每年800盧比/平方公里繳納;如投資者經巴政府批準,延長開展上述活動的時間,應按每5年5000盧比/平方公里或每年2750盧比/平方公里繳納。
   
    如投資者在該區塊開展油氣資源開采和生產活動,可按每年7500盧比/平方公里繳納;同樣,如獲延期,則應按每年10000盧比/平方公里繳納。
   
    該項費用不能抵減區塊開采費。
   
    2、開采費。是指投資者為獲得區塊油氣資源勘探和開采權而向巴政府繳納的費用。根據《政策》規定,巴政府將按油氣產品井口價的12.5%征收,區域油氣產品的井口價的定價向開采難度大的區域傾斜。投資者可選擇以現金直接支付或以實物折價的方式支付。
   
    3、公司所得稅。是指巴政府對投資者從區塊油氣資源開采活動所得利潤的征稅,稅率為40%。其中開采費可計入企業運營成本。
   
    4、特別收益金。是指巴政府為調控油氣等壟斷行業高額利潤而征收的稅目。石油和天然氣分別按照不同公式征收。如石油產品市場價格突破100美元/桶,則按100%的比例征收。
   
    5、生產定金。是指投資者在區塊投入商業生產后及產量達到一定水平時向巴政府繳納的現金費用,按以下5個階段遞增繳納。 
  
  

階段

定義

納費金額

第一階段

區塊開始商業投產

60萬美元/年

第二階段

區塊油氣產量達3000萬桶相當量

120萬美元/年

第三階段

區塊油氣產量達6000萬桶相當量

200萬美元/年

第四階段

區塊油氣產量達8000萬桶相當量

500萬美元/年

第五階段

區塊油氣產量達1億桶相當量

700萬美元/年


    
    6、進口稅費。除經巴政府特批外,投資者進口所有的設備貨物應根據相關規定繳納關稅。
   
    (四)海上油氣勘探開采活動的相關稅費
   
    1、開采稅。根據海上區塊油氣開采和生產的特殊性,按以下4個時段征收。此項稅費可抵減公司所得稅。 
        
  

 

時段

稅率

1

進入商業投產后的前48個月

免繳

2

投產后第49-60個月

按產品井口價的5%繳納

3

投產后第61-72個月

按產品井口價的10%繳納

4

投產后第73月-租賃期滿

按產品井口價的12.5%繳納


    2、公司所得稅。與陸地區塊的公司所得稅定義相同,按利潤的40%征收。
   
    3、特別收益金。與陸地區塊的特別收益金要求相同。
   
    4、生產定金。同樣分5個時段繳納 

  

 

定義

納費金額

第一階段

區塊商業投產后90天內

60萬美元/年

第二階段

區塊油氣產量達6000萬桶相當量

120萬美元/年

第三階段

區塊油氣產量達1.2億桶相當量

200萬美元/年

第四階段

區塊油氣產量達1.6億桶相當量

500萬美元/年

第五階段

區塊油氣產量達2億桶相當量

700萬美元/年


           
    5、海洋研究和沿海地區發展費。是指巴政府向油氣資源開發企業征收的、用于海洋研究和發展沿海地區經濟的專項收費。該項費用分4個等次繳納。從區塊首次油氣發現當年起,每年征收5萬美元;自區塊進入商業投產后,每年征收10萬美元;產品市場開發階段,每年征收25萬美元;生產階段,每年征收50萬美元。上述稅費的75%用于區塊沿海地區發展,25%用于海洋研究。
   
    6、進口稅費。與陸上區塊的進口稅費規定相同。
   
    (五)鼓勵政策
   
    1、投資者可100%擁有區塊開采權。
   
    2、允許本地油氣開采企業在陸上區塊油氣資源勘探期間,收取外匯,但用巴盧比支付各項費用。如區塊進入商業投產后,30%的費用應以外幣支付
   
    3、投資者有權在巴境內出售其油氣產品,所有銷售利潤可自由匯出。經巴政府批準,外國投資者可在境內向巴企業出售其天然氣產品,并以外幣結算。但此項外匯收入僅能按比例匯出,其中O區和1區匯出最高比例為75%,2區和3區分別70%和65%,余額用于支付區塊開采使用費、特別收益金及其它相關費用。
   
    4、首個參與0區或1區油氣資源勘探的投資者,巴政府將在制定工作進度和項目融資方面予以便利。
   
    5、巴聯邦政府和省政府關于區塊稅費和產品利潤的分成,將不對投資者造成影響。
   
    (六)政府的監管
   
    1、本土化要求。為發展本地油氣勘探業,《政策》規定外國企業必須與巴本地企業(包括巴國家控股公司)組成聯營體共同開采區塊油氣資源。巴本地企業持股比例因區塊位置而異, 1區不低于15%,2區不低于20%,3區不低于25%。如本地企業欲減少其在聯營體的持股比例,巴國家控股公司將優先回購上述股份。如聯營體參加競標時,本地企業的持股比例尚未達標,巴政府可先向其發放區塊許可。聯營體應自獲得許可后15天內刊登公告,招募合作伙伴。如公告期內(30天)仍無本地企業(包括國家控股公司)回應,則視外國企業已履行其義務。投資者應在獲得許可90天內完成在巴分支機構或分公司的設立工作。
   
    2、監管投資者的資質和經營。巴石油區塊管理局應認真審核參加巴境內油氣資源開采活動的投資者是否有相關行業經驗和履約能力,并確認其此前無任何法律或其它糾紛。巴石油區塊管理局應督促投資者及其作業方按國際油氣資源開采活動相關管理規定開展日常經營,并努力爭取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區塊最低合同工作量。
   
    3、督促投資者履行社會責任。在巴開展油氣資源開采活動的投資者應在雇傭當地勞動力、培訓專業人才和提高社區福利等方面履行相應義務。主要包括每年向巴石油區塊局提交其本年度聘用巴籍員工的計劃;通過設立獎學金、與當地教育機構合作等方式為巴籍員工和巴政府官員提供培訓機會,每年獎學金根據油氣開采活動所處階段從2.5萬-25萬美元不等;根據巴政府的指導,出資在當地社區建設福利項目,每年社區福利費從3萬-5萬美元不等。
   
    4、外幣管理。投資者可設立外幣專門賬戶,根據巴央行公布的外幣匯率進行所有與區塊油氣開采活動相關的交易,并于每季度向巴央行或其指定的銀行提交該賬戶銀行對賬單、填報該賬戶每筆外匯交易的情況。
   
    5、數據管理。投資者應向巴石油區塊局提交該區塊所有地質和地球物理勘探數據,區塊局對上述數據的保密期為3年;應投資者的特殊要求,保密期可延長至5年。如該區塊合同或許可提前終止,巴政府可隨時公開此數據。任何第三方可有償使用上述數據。投資者應向巴石油區塊局提交其勘探和開采的作業數據,包括作業日報、月報等。區塊局對此應予以保密。投資者還應按規定及時向巴石油區塊局提交關于區塊的相關商業和財務數據。
   
    6、產品銷售及輸出管理。為有效控制油氣出口,投資者出口其油氣產品,需提前向巴政府申請出口許可,并繳納一定數額的石油收益金。
   
    7、權益轉讓的規定。投資者可向其附屬機構或第三方出售、分配、轉讓其部分或全部權益(包括許可、租賃等),但需獲得巴石油區塊局的批準。在獲得聯邦政府同意的前提下,外國投資者可在巴境外完成關于區塊各類許可或協議的權益轉讓手續。
   
    三、《政策》給中巴油氣領域合作帶來的機遇
   
    (一)雙邊油氣領域合作的現狀。中巴油氣資源領域的合作始于上世紀80年代末期,至今已覆蓋了從上游開發到下游工程建設的多個領域。(略)
   
    (二)中巴油氣合作的新機遇。《政策》在《2007年石油政策》的基礎上,延續區塊油氣產品階梯定價體系,簡化了政府審批程序,縮短了各類區塊許可的招投標和許可發放時間,顯示了巴政府鼓勵投資者參與其境內油氣資源開發的決心。我國有關部門應引導企業把握機遇,推進雙邊油氣資源領域的深入合作。

關鍵字: 巴基斯坦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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